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军队采购机构受委托代理一批运输服务采购项目。根据采购管理部门下达的正式采购计划,预算金额1250万元,按服务类、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机构据此编制采购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报名材料、受理澄清质疑、组织开标评审,至投标截止时间共4家供应商响应,随机抽取的7名专家区分商务、技术开始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前,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出具评审报告前,采购机构应当依据评审工作底稿,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填写专家评分复核表”,采购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发现一处情况存疑。
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第9项“根据投标人可调配的服务车辆(13米高栏物资车<栏高1.6米>)数量由高到低排名,第一名得标准分(6分),其余依次递减0.6分,最低得0分。(须提供车辆的所属权证明或与第三方签订的可调配此次服务所需车辆的合同复印件<合同有效期须保证在本项目服务时间范围内有效>)”要求,A供应商填报符合条件车辆62台,并提供全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所有人均为A供应商;B供应商120台,并提供全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20台所有人为B供应商、其余100台为个人;C供应商81台,并提供全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所有人均为X公司,附C与X租赁合同;D供应商填报98台,并提供全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70台所有人为个人、附D与个人租赁合同,其余28台为Y公司。评审委员会遂按120台、98台、81台、62台排序给予A、B、C、D供应商该评分项4.2分、6分、4.8分、5.4分。根据采购机构通报,评审委员会对该评分项认真复核,一致认定B、D供应商有效车辆数量分别为20台、70台,B、D供应商其他各100台、28台因无调配关系不予认定,最终决定按81台、70台、62台、20台排序给予A、B、C、D供应商该评分项4.8分、4.2分、6分、5.4分。
问题引出
评审专家独立评审与采购机构结果复核的边界在哪里?“缺位”“越位”如何把握?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因为采购机构客观公正的结果复核,避免了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疏漏,保证了评审结果客观公正。某采购机构负责人表示,结果复核是军队采购的重要制度安排,为保证评审质量、提升采购效益有较大促进作用,也是当前少数评审专家履职尽责不认真、评审结果不托底的无奈之举;同时也表示,复核深入到什么程度、如何保证复核专业客观公正、复核结论与评审结果出现对立怎么办等,也有诸多顾虑。
《招标投标法》等均强调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军队有关规定要求结果复核主要包括“评审底稿记录信息是否完整、符合性审查是否有误、供应商填报信息与专家判定是否一致、客观分值是否一致、分值汇总计算是否正确、评分有无畸高畸低”,鉴于军队采购的特殊属性和特殊需要,增加结果复核本身并无问题,第1、4、5、6项复核疑议不多,实际中有的采购机构已经探索实施,但第2、3项复核较难把握深度和边界,普遍顾虑较多。本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容易复核确认,一旦出现复杂技术问题或深度商业关联,采购机构受限于有限的专业背景很难作出准确判断,也就很难实现复核的初衷和意义。
某军队采购专家认为,评审专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受法律保护。为提高评审质量、保证采购质效、服务备战打赢,增加结果复核有其必要性,但独立评审也不容忽视。应细化明确复核深度及边界,原始商务技术数据评判认定应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结果复核重点突出数据完整、畸高畸低等客观内容,加大推广电子评审力度,依托系统模型自动筛查推送异常情形,遇有评审专家和采购机构重大分歧应交上级采购管理部门裁定,多措并举保证独立评审与结果复核互相监督、有序运行,既各不“缺位”,又互不“越位”。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